在美國-以色列對伊朗戰爭引發該國燃料危機最嚴重時期,據稱一些行為者正利用此情況進行非法行為。
菲律賓國家警察局(PNP)於3月27日表示,至少已針對涉及燃料危機相關罪行的個人提出六項投訴。這些罪行包括囤積、哄抬物價和不公平競爭。
這些行為是什麼,為何是非法的,以及如何實施?
囤積、哄抬物價
第7581號共和國法案(RA)或《價格法》於1992年頒布,旨在透過「穩定基本必需品和主要商品的價格,並在緊急情況和類似場合規定防止不當漲價措施」來為消費者提供保護。
除了確保基本必需品以合理價格供應外,《價格法》還禁止可能影響商品供應、分銷和定價的非法行為,「特別是在災難、緊急情況期間」等。
第7581號共和國法案第5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如下:
- 囤積。該行為在法律中被定義為個人或團體對任何基本必需品或商品超出其正常庫存水平的「不當積累」。
- 當個人或團體拒絕向公眾處理或出售庫存時,也構成此行為。
- 除此之外,當個人或團體將任何基本必需品或商品從生產、貿易、商業或工業管道中取出時,也構成囤積。
- 當個人或團體持有的必需品或商品庫存比其正常庫存高出50%,且「在發現庫存時不合理地限制、拒絕或未能向公眾出售」時,可證明構成囤積。
- 關於庫存:「若該人至少從事該業務三(3)個月,則其正常庫存的確定應從發現庫存前的第三個月開始計算;否則,應從其開始經營之時開始計算。」
- 哄抬物價。也稱為過度定價。當個人以超出其真實價值的價格出售或提供任何基本必需品或商品時,即構成此行為。
- 當必需品或商品在沒有價格標籤的情況下出售、重量或計量被虛報、摻假或稀釋,或當個人將價格提高到超過緊接前一個月價格的10%以上時,可證明構成此行為。
- 卡特爾。當兩個或多個「從事生產、製造、加工、儲存、供應、分銷、營銷、銷售或處置」必需品或商品的人合作人為且不合理地提高價格時,即構成此行為。
- 當來自同一市場且經營相同產品的兩個或多個人或企業相互之間「執行統一或互補行為」,可能導致人為且不合理的價格上漲時,可證明構成此行為。
- 當行為者「同時且不合理地提高其競爭產品的價格,從而減少彼此之間的競爭」時,也可證明構成此行為。
被證實實施這些非法行為的人可被判處最少五年但不超過十五年的監禁。他們還可能被處以最低5,000披索、最高200萬披索的罰款。
當政府官員或僱員串謀實施這些非法行為或隱瞞違規行為時,將受到永久取消擔任公職資格的額外處罰。
不公平競爭
第8293號共和國法案或《菲律賓智慧財產權法》在產品和供應方面也可能被違反。
該法律列出兩種違規行為:不公平競爭和虛假描述或陳述。
- 不公平競爭。當個人「採用欺騙或任何其他違反誠信的手段,使其製造或經營的商品、業務或服務冒充為已建立商譽者的商品、業務或服務,或實施任何旨在產生此結果的行為,即構成不公平競爭,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根據法律,以下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
- 銷售商品並使其外觀與其他製造商製造的商品相似,可能影響買家的購買行為的人。
- 使商品具有會欺騙公眾並詐取他人合法貿易的外觀的人。
- 使用手段誘導虛假信念「使人相信該人正在提供他人的服務,而該服務已在公眾心中被識別」的人。
- 在貿易過程中作出虛假陳述的人。
- 虛假產地標示、描述或陳述。當存在虛假產地標示、虛假或誤導性的事實描述,或虛假或誤導性的事實陳述時,即構成此行為。
- 這是非法的,因為這些行為可能導致對該人與他人的聯繫或關聯、對其商品的認可或他人的商業活動產生混淆、錯誤或欺騙。
被判定實施這些行為的人可被監禁二至五年,並處以50,000披索至200,000披索的罰款。– Rappler.com